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酒类商品零售规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经营条件要求 1
5 经营管理要求 2
前 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经营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酒类商品零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与服务企业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时应实施的经营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零售与服务企业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管理,也适用于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督部门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活动的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2-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SB/Txxxx_xxxx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酒类商品供应商
指向零售终端商业提供酒类商品的生产厂家、代理商、批发商等企业。
3.2 酒类商品零售企业
指将酒类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零售与服务企业,包括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酒吧、酒楼、歺厅、宾馆等。
3.3 商业信用
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过遵守规则和履行约定而取得的来自于商业伙伴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4 经营条件要求
4.1 经营资质
酒类零售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
4.1.1 酒类零售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的许可证。实行亮证经营。
4.1.2 从事进口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4.2 经营场地
零售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契约。
4.2.1 选址
零售经营场地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4.2.2 销售场所
4.2.2.1 销售场所应设于建筑物内,有完整、通透的建筑空间,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4.2.2.2 销售场所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具备一定的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2.3 销售场所应明亮、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4.2.2.4 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源、腐蚀性物品混放。
4.2.2.5 销售场所与仓库分开。
4.2.3 仓储场地
4.2.3.1 仓储场地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2 仓储场地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寒冷地区要有必要的防冻措施。
4.2.3.3 仓储场地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要求,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2.3.4 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源、腐蚀性物品混放。
4.3 经营设备
零售企业应具备满足商品展示、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1 商品展示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展示货架,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 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电子收款机、发票打印机等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生产的产品。
4.4 人员条件
零售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这些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5 经营管理要求
5.1 采购管理
零售企业应保证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选择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完整、真实。
5.1.1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5.1.1.1 零售企业在采购商品时须实施质量控制,按要求索要合法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有关证明。
5.1.1.2 零售企业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成份、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5.1.1.3 零售企业应有对假、冒、伪、劣酒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2 供应商管理
5.1.2.1 零售企业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和产品供应文件,并进行严格的索证索票。
5.1.2.2 对在政府主管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方。
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 零售企业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
a. 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品种类、标准等。
b. 采购商品批次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信息。
c. 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检查或鉴定的信息。
d.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e. 采购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采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g.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 销售管理
零售企业应保证所售商品质量与采购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承诺不混入其它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1保证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 销售产品时须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2 零售企业对销售的酒类商品应有记录。
5.3 信用管理
零售企业应坚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处理商品进店的收费行为,规范经营合作关系,加强信用管理。
5.3.1 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要公平合理、公开约定和稳定规范。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实入账,向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并照章纳税。
5.3.2 零售企业采取经销、代销、联营等经营方式,应与供应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约。
5.3.3 零售企业应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按要求维护本企业信用信息。
5,4 人力资源管理
酒类商品零售企业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4.1 销售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熟悉酒类商品运输、贮藏、保管常识, 熟悉酒类产品感官、理化、卫生等标准, 熟悉酒类商品的标准、标签、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
有鉴别假、冒、伪、劣酒的一般常识。
5.4.2 从事进口酒经营的企业要有熟悉进口酒相关知识的专门人材。
5.4.3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5.4.4 直接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4.3 零售企业的工作人员须以诚信为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5 广告管理
零售商所做的涉及企业和酒类商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虚假广告。
5,6 建设企业质量保障体系要求
零售企业应按照GB/T19000、GB/T19001、GB/T19002标准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逐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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