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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开业技术条件要求 1
5 经营管理要求 2
前 言
为加强对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技术条件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批发交易的合法性与管理的规范性,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批发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批发企业)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开业技术条件与经营规范。
本标准适应于批发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也适用于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批发企业开业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2-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酒类商品
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
以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包括以零售商或批发商为转售对象的两种交易形式。
3.3 酒类商品批发企业开业技术条件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的基本条件,由场地、经营设备、经营服务条件和专业人员等组成。
3.4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
批发企业为保障酒类商品批发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批发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取的控制活动。
4 开业技术条件要求
4.1 经营场地
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契约。
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完善经营场地环境。
4.1.1 选址
批发经营场地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
4.1.2 交易场所
4.1.2.1 交易场所应设于建筑物内,有完整、通透的建筑空间。
4.1.2.2 交易场所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资金结算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1.2.3 交易场所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4.1.3 仓储场地
4.1.3.1 仓储场地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1.3.2 仓储场地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寒冷地区要有必要的防冻措施。
4.1.3.3 仓储场地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要求。
4.1.3.4 仓储场地应与交易场所相隔离。
4.2 经营设备
批发企业应具备满足商品展示、仓储、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2.1 商品展示设备
4.2.2.1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展示设备,设备能全面展示商品外观,安全展示商品;设备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4.2.2.2 商品展示设备应能清晰展示样品标签。
4.2.2 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的搬运和装卸。
4.2.3 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2.4 经营服务条件
批发企业应具备满足企业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电话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条件,保持经营服务条件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3 人员条件
批发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这些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5 经营管理要求
5.1 采购管理
批发企业应保证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所选择的供货方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完整、真实。
5.1.1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5.1.1.1批发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成份、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有鉴别假、冒、伪、劣酒的控制流程,应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测业务关系,或自建商品质量检测体系。
5.1.2 供应商的管理
5.1.2.1批发企业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国家规定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有关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索票。
5.1.2.2对在政府主管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方。
5.1.2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2.1 批发企业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1.2.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
a. 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品种类、标准等。
b. 采购商品批次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信息。
c. 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检查或鉴定的信息。
d.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e. 采购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采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f. 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 批发销售管理
批发企业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完整、真实。
5.2.1 客户的管理
5.2.1.1 批发企业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国家所规定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合法的营业执照、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 对在政府主管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 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 批发企业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承诺在供货过程中不混入其它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 批发企业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完整、真实的文件,以证明所提供商品来源与质量信息的可信和商品质量的可靠。
5.2.3 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 批发企业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护销售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2.3.2 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相信息:
a.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
b. 所供应商品批次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信息;
c. “索证”状况信息;
e. 本企业对下游客户的信用评估信息;
f. 销售合同的基本信息;
g.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 信用档案管理
批发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酒类商品安全流通的信用管理规定并履行其信用责任。
5.3.1 信用管理
批发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完整地维护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地向社会披露本企业信用信息,承诺诚信经营义务,履行信用信息行为责任。
5.4 人力资源管理
批发企业应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4.1 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批发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
5.4.2 销售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熟悉酒类商品运输、贮藏、保管常识,熟悉酒类产品感官、理化、卫生等标准,熟悉酒类商品的标准、标签、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有鉴别假、冒、伪、劣酒的一般常识。
5.4.3 从事进口酒经营的企业要有熟悉进口酒相关知识的专门人材。
5.4.4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
5.4.5 直接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4.6 工作人员应以诚信为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5 财务管理
5.5.1 在银行设有专用帐户。
5.5.2 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保管帐。
5.5.3 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5.5 广告管理
酒类批发企业所做的涉及企业和酒类商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虚假广告。
5.6 建设企业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
零售企业应按照GB/T19000、GB/T19001、GB/T19002标准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逐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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