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级

相关链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执行难

《糖酒食品指南》记者:李世旺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对零售商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和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等行为,作了全方位限制和规范,意在解决“店大欺客”所造成的不公平交易。《办法》规定从2006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现在这个当初被供应商称为“及时雨”的《办法》已经实施两个多月,执行得怎么样了呢?

零售商根本不把《办法》放眼里
据记者观察,《办法》执行情况很不乐观。首先表现在零售商根本就没把《办法》放在眼里,有的在观望,更多的则是变了花样规避对他们的不公平交易行为限制,继续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办法》所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已经被各大零售商改头换面后继续收取。据经销商反映,以前收费项目包括新供应商服务费、商品特殊陈列费、年度快讯促销费、店周年庆祝费、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促销员管理费等,而今年的收费项目则变成了进店折扣、新品促销服务费、陈列促销服务费、宣传促销服务费、快讯促销费、促销员管理费以及元旦、五一和十一的促销费等。尤其是“扣点”,提高得最为明显。最后的结果是,收费的总额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了幅度不小的增加。据咸阳的一经销商反映,在商超,去年一个酒类单品的进店费在500到1000元之间,以500元为起点;而今年起就提高到了1000元。A类酒店的“买断费”,去年为15万元到18万元之间,而今年酒店方一开口就要30万元,少了这个数免谈。
《办法》中的“60天向供货商回款”规定,也被很多零售商设法规避了。有的零售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赶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续签2007年的合同,而账期长度大都超过《办法》明文规定的60天;有的零售商则明目张胆地要求供应商同意他们在60天后付款,并将此作为签不签合同的先决条件;更多的零售商则是推延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目前只是谈判,意在观望局势的发展。

供应商成了“抱怨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和零售商的飞扬跋扈形成显明对照的是,供应商则表现出首鼠两端的矛盾神情。闲谈时,他们会历数零售商的霸道行为,表现出“怨气冲天”,甚至有点“摩拳擦掌”;但一说到具体事实,则表现出疑虑重重,谨小慎微,甚至有点噤若寒蝉。记者采访了许多供应商,听到了他们许多不平之气,但真正敢站出来指名道姓说出那些违规的零售商店名或者名字的,却没有一个。他们不敢说出真相,更谈不到依据《办法》的规定,揭发零售商的违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很简单,白酒市场供大于求,得罪零售商无异于自取灭亡。
他们中,有的人一方面抱怨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不力,没有把上面的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则等待着政府依据《办法》规定来“解救”他们。有的人则对《办法》能否真正落实持怀疑态度,说“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有多少,腐败还不是照样蔓延吗?小小的《办法》又能顶什么用?”还有一些小的供应商在零售商间“穿梭 ”,他们最乐意听到的是零售商和原来的供应商闹翻,只要有一点可能,他们就会“削尖脑袋”往里钻。

政府相关部门仍在“打雷”,不见下雨
陕西省有关部门对此事一直没有什么说法,倒是在2006年12月28日,西安市传来了一个好消息,市商贸局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西安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规范要求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公平交易规范还对商品质量、商品安全、合同内容、违约责任、不公平交易行为、商业机密、退货、拒退货条件、商品损失责任、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及违规处理等,对交易双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省内其他市区也会采取类似措施,全省的行动正在酝酿着。但我们更希望政府能根据《办法》处理一些违规者,那怕是“杀鸡给猴子看”也好,可惜的是,截止目前连“一只鸡”也没见“杀”。

记者感言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从中不难看出,人们举报是有关部门查处的前提,没人举报,政府怎么查处呢?
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当然也包括我们酒类经销商)法治意识淡薄。他们习惯了在政府管理下,甚至人治环境下做生意,他们中间不乏走门路、搞关系的能手,投机钻营、打“擦边球”的能手,能让骆驼穿过针眼的能手,但在法治环境下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却显得如此无知,如此麻木,实在让人震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是个法治经济,每一人都应该依据法律行事,既包括依法要求自己,也包括依法要求别人。既然有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酒类经销商就应该以此为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等政府有关部门替自己做主,更不能自已不去举报还抱怨政府执行不力,法制不健全,这就有点像叶公好龙中的叶公了。如果我们都积极的举报了,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据法律去处理,那就是政府的问题,我们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们不作为。
希望广大酒类经销商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但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政府的工作,千万不能让《办法》继续束之高阁了。

 



你好,我是长青  欢迎进入我的www.tjsp598.com来作客

飞鸿传情 qqssbb@pub.xa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