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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广泛征求意见


  本刊讯 记者卿松柏 贺景智)倍受行业关注的《陕西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于2005年4月7日—8日在西安胜利饭店召开。
  这次会议由陕西省商务厅主办,会议分两次召开。参加本省酒类部分生产企业的有:陕西省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太白酒厂、陕西省城古酒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陕西省泸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州酿酒总公司、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美水酒厂、陕西省金醇古酒业有限公司、国营西安酒厂、长安酒厂、咸阳蓝马啤酒厂、陕西丹凤葡萄酒厂等20余人。参加省内部分县市主管商务的部门负责人及本省部分酒类销售企业的有:西安、渭南、宝鸡、榆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等地市商务局、部分县级商务部门负责人;销售企业有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陕西华鼎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糖业烟酒副食集团公司,宝鸡市盐业总公司,宝鸡市好猫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汉中、商洛市盐业公司,商州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咸阳、渭南、延安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旬邑县糖酒副食股份合作公司,榆林市糖酒副食公司糖酒分公司,榆林秦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共80余人。
  陕西省商务厅有关厅、处领导同志王志起、井贵泉、杨海志亲临座谈会,并就《条例》有关问题做了说明。省工商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就《条例》的法律依据及《条例》中涉及的技术监督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受政府委托,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对这次会议的组织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增科在座谈会上谈了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为期两天的座谈会开的紧张热烈,与会同志对《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若干重要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陕西酒类市场亟待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仅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着国家税收和我省的财政收入。同时,由于酒类酿造耗粮量大,酒的产销还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此,国际国内对酒的管理都制定有相应的法规。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香港和台湾在内,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酒类产品的管理制定了法律法规,并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在美国,将酒与武器弹药划为同一管理序列。我国建国后,曾于1951、1963、1978年三次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酒类专卖管理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商务部对整顿酒类商品产销秩序、加强和完善酒类产销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已起草的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在国家法规尚未颁发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市对酒类产销管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我省也是一个酒类产销大省,在酒类产销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布局不合理,盲目发展。在总体上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方面是大的酒厂设备闲置,一方面是一些无生产许可证的小酒厂无证开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二是国家税收流失严重,计划经济时期,酒和烟的税收基本持平,目前,酒的税收仅相当烟的1/3。三是粮食浪费严重,小酒厂占我省酒厂的80%,按每公斤白酒计算,小酒厂比大酒厂多耗粮40%。四是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屡禁不止。我省假冒伪劣的低档酒大量流入农村市场,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鉴于以上现象,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并期望通过修改完善后早日成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制定这个《条例》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符合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的举措,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条例》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实施酒类市场准入制度,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二是促进酒业健康发展;三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四是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与会人员认为,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制定了相应的酒类监管法规。我省的情况与其他省市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应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规。
  三.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讨论中,大家提出核发生产许可证应设置一定的门槛,以限制小酒厂盲目发展。大家还谈到,我省的酒要出省,经常会受到稽查,但外省的酒流入我省却畅通无阻,这在客观上不利于陕西经济的发展,有了一部法规,就可以改变这种状况。
  市场准入制度对酒类的批发、零售业也有许多具体要求,酒类批发企业要持有批发许可证,零售企业应持有零售许可证,批发与零售许可证应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
四.治理酒类市场应建立一个执法主体的监管机构
  长期以来,监管酒类市场采取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等工作重点不同,加之点多面广,鞭长莫及,只能是表面文章,解决不了深层次的问题。为此,酒类管理必须设立执法主体,建立省、市、县三级酒类监督管理机构。
  除以上内容外,与会人员还就《条例》实施的细则等一些具体问题,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宝贵意见,总计有25条。省商务厅的同志表示,大家的建议,将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予以改正,尽快提交省人大立法。
  通过两天的讨论,与会酒类生产厂家、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销售企业的负责同志,本着对行业负责的精神,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这个条例臻以完善,虽然《条例》的出台尚未经过进一步论证、完善,才能进入立法程序,但仅这个《条例》就让大家看到了希望。大家热切的盼望这个凝结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厂商心血的《条例》能尽早通过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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