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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