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初、继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决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